1月21日,红星新闻从国家卫健委获悉,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,于年1月20日发布了年第1号公告。
公告显示:
一、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,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、控制措施。
二、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》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。
红星新闻记者赵倩严雨程
编辑丨张波